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赤峰市宏峰凯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赤峰市宏峰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0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赤峰市宏峰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6577.00元、施救费6200.00元,合计3277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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