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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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乐佳服装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乐佳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349元; 二、被告***对被告大连乐佳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大连乐佳服装有限公司、被告***连带负担,被告大连乐佳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