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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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283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负担75元,由***、***负担2750元。***、***应负担款项已由***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审判员陈思远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邵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