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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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粤L*****号牌小型轿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7865.99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直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5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此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