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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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支付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0.23万元; 二、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赔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损失20万元; 三、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移交工程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7750元,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计10230元,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负担8080元,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678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已预交10230元,由本院退回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