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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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黄山齐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南丰县宏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计133062.16元(被告***已付的33323.68元由原告***返还,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赔偿款中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为1211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