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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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智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阜新市智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机械租赁费106667元及利息(以106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8日为2556.2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阜新市智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由***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