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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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6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9.00元,减半收取1809.50元,由被告***承担400.00元,第三重庆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09.5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的份额在其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