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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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凯旋文化演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34785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共1801447.06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变更协议(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专用)》)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桂林凯旋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开发区软体区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麒麟尚岛水榭2-22号楼在建工程(该宗地上其余在建工程不在本次抵押范围内)连同整宗土地使用权(其中不包含该宗地上已销售、已查封的房屋及物业用房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084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关联案件债权合计不超过设定的最高额约定); 三、如被告桂林凯旋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不依上述第一判项还款,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津南区×××××××××××××××××××××全部房产(除1-6楼,地下车库-负1J01、负101、101-105)在建建筑物(该宗地上其余在建建筑物不在本次抵押范围内)连同整宗土地使用权(其中不包括该宗地上已销售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193062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关联案件债权合计不超过设定的最高额约定); 四、被告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判项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199.7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199.74元,由被告桂林凯旋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实力发展(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