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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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门市卓凯物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554.6元; 二、驳回原告荆门市卓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