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对原告***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P075500013474782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5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原告***确诊日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予以豁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650元(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