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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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人民币2599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599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税费人民币15446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577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594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