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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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9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吉019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履行相应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82809元、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66元、保全费293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7月1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账户存款352393.71元,7月17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账户存款168809.99元、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368.31元,7月1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商银行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12385.55元,以上共计534957.56元(含执行费5109元),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