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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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旭五金塑胶制品厂买卖价款人民币48430元(直接付至苏州市东旭五金塑胶制品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黄桥支行10×××80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5元,财产保全费730元,合计151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