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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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新城支行 苏州玖宇正元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玖宇正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400元(直接付至苏州玖宇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新城支行10×××98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