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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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涵纳商贸有限公司 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成都市涵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蒲江县平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川T3××××号车停运损失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