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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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四川杰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7月18日的滞纳金387316.6元; 四、驳回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3.86元,由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55.86元,四川杰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釆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