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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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为(2019)川0112执27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含当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川011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