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2014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30.368元及垃圾清运费324元,共计4654.368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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