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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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57177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3、以1217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1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4、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为485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