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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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9万元; 二、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的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2.00元,保全费4670.00元由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