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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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交还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碧桂园·蜜柚4幢/单元2层商3号房屋; 二、被告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3,576.67元; 三、被告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三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武汉泽维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