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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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谊园塑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协助原告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19号8幢708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二、驳回原告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