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浩跃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5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8元(已由***预交),由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