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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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94.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4994.67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和催收工本费(自2018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