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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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雨花区宫华烟酒店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宫华烟酒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19161号“国窖”、第7351360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宫华烟酒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宫华烟酒店(经营者:王清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