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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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杭宇金属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 宁波广思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建德市杭宇金属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广思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628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建德市杭宇金属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