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路支行 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45825.09元,并自2018年1月21日起以1945825.0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2018年1月22日,自利息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自2018年1月23日起以1945825.0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在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时须扣除已支付的35871.71元。 二、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