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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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借款本金82184.43元、利息931.95元、罚息282.38元、复利12.76元,共计83411.5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931.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执行中扣除起诉后被告已还的本金、罚息、复利金额7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A4818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