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997510.27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3824元,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846元,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89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83元,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4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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