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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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 江门市江海区永信照明配件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2018)粤06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门市江海区永信照明配件加工厂的债务向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受理费3764.52元,减半收取计188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多交纳的诉讼费用1882.2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