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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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泰安鑫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800元,已支付10000元,还需赔偿111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226.3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7元,减半收取计260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88元,由原告***负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