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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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12811.50元、利息51562.71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并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金费1000.00元;

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应付的欠款本金212811.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9日)、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00元,减半收取计2827.00元,保全费1971.00元,由被告***、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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