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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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12811.50元、利息51562.71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并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金费1000.00元; 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应付的欠款本金212811.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9日)、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00元,减半收取计2827.00元,保全费1971.00元,由被告***、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