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淮北新城亿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 江苏群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55957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不超过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四、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937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15107元,由伟安经营部负担3607元,由立群分公司和盛华公司共同负担115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立群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1元,由伟安经营部负担3000元,由立群分公司和盛华公司共同负担96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