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明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唐山中颐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唐山大信瓷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柏涵汽车装具总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大信瓷业有限公司给付损失赔偿金及鉴定费合计562963.07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唐山大信瓷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3元,减半收取计9871.5元由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柏涵汽车装具总汇、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