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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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569659.4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851.05元; 三、被告盐城市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各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通过银行履行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潘渡支行,账号:62×××91);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负担492元,被告***负担6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