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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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众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伤残赔偿金108000元、财产损失19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3889.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告***47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4元、鉴定费1900元两项合计2404元,由原告***承担1563元,被告***承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