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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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得莱斯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潍坊得莱斯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授权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潍坊得莱斯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61776元及违约金8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潍坊得莱斯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返还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负担845元,原告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