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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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2016年6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23861.46元,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3%的130%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对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新城路77号博盛苑10幢301室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本息、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都区鹏辉汽车修理厂对上述债务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