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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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支付货款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