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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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109.8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109.8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负担551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负担706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