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109.8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109.8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负担551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负担706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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