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9625.27元; 二、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的同时,由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相应的工程款税务发票。 案件受理费60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94元由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