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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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3860.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2328元,被告***负担3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