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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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高青苑洋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948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5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00元,由原告***负担98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1000.00元;鉴定费286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