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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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场地租赁费133426.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损失(以1334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66元,由被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