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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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御火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63265.31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共计1363265.31元及2020年6月1日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135%计算,复利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给付律师费32000元; 三、被告兰州新区御火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州新区御火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鑫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御火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