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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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发证机关皋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甘肃蓝天粉体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皋国用(2014)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皋国用(2014)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核减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