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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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2×××××********的欠款本金4117.1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为342.71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的约定和规定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5×××××********的欠款本金10238.5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为779.93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的约定和规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审理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