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归还透支借款本金99888.88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该费用计至2020年8月12日违约金2200.90元、利息8757.65元、分期手续费146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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