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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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报传媒印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94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